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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的标志是否使用了李小龙的形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 我知道,因为2亿,毁掉李小龙的形象是值得的,但不一定毁掉形象,我不同意这种盗取别人形象的做法。
至于真功夫的广告标识是否侵权,其实自2004年公司商标正式注册使用以来,一直存在争议。
真正的功夫天赋与李小龙的动画形象相似,“真功夫”这个名字的组合确实会让人联想到功夫巨星李小龙。
事实上,由于司法机关早年从未就此事作出过结论,所以真功夫一直没有更换商标,一直沿用至今。 同时,臻功夫在自身商标保护方面也做了很好的工作,先后在国内注册了大量同质商标,避免被他人侵权,也就是说,公司对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
李香凝的检方委托叶芳为其律师,叶芳提出观点称,在提交商标备注信息时,真功夫写道,“真功夫图形”的内容是由李小龙功夫造型图案和“真功夫”、“蒸营养专家”等字样组成的造型图案。
说明存在故意侵权侵害其商标的意图,真功夫创始人蔡大彪拒绝获得李小龙后代授权的合理建议,属于恶意侵权。 关于本案的后续审理,参照相关法律,甄功夫使用的形象是卡通形象,可以依次辩护,这个形象是原创设计。
李向凝提起诉讼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负责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原告需要将案件移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诉讼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事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提起商标无效宣告侵权诉讼,需要自商标注册、使用造成侵权之日起5年内提起诉讼。
但是,目前,振功夫注册的所有相关商标都已超过五年,李香凝最多可以就这些商标获得相应的补偿,但不能要求振功夫停止使用现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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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的是证据,这与像证据不是一回事。 比如陈国坤像李小龙,但他不是李小龙。 猴子像人,但不是人。
卵生的人看起来很像,但不是一个人。 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事情打官司,只能说是智障,大大损害了李小龙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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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为这很好说。 但如果是侵权,那是值得的,维权的行为是值得的。 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最后肯定会有很多人反过来获利,这会在系统中造成一些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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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值得与否这回事,就看你如何看待事情的本质,最终两面都输了,感觉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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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值得,但首先,一家人这样做是为了维护李小龙的形象,不被别人利用,从小看李小龙的电视剧长大,还是让人难以忘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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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凝实在急需钱,不然她也不会选择在这个时候说实话,其实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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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2024-05-15
“那小子真帅” 作者是来自韩国的可爱陶。